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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甲○○戊○○丙○○辛○○○庚○○○丁○○被 上訴人 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簡字第3號確認拍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拍賣無效
裁判日期:200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