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甲○○戊○○丙○○辛○○○庚○○○丁○○被 上訴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並為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5年6月6日或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