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103號上 訴 人 丙○○被 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52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卓進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