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4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2分之1。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 8,700元 │ │├────────┼─────────────┼──────────────┤│鑑定費用 │60,300元 │ │├────────┼─────────────┼──────────────┤│合 計 │69,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