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173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10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F0~T40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 │ │├────────┼─────────────┼──────────────┤│第二審裁判費 │11,400元 │ │├────────┼─────────────┼──────────────┤│合 計 │19,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