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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27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9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慧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智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聲請人支出 │├──────┼──────────┼────────┤│鑑定費用 │110,000元 │聲請人支出 │├──────┼──────────┼────────┤│保全證據費用│1,000元 │聲請人支出 │├──────┼──────────┼────────┤│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相對人支出 │├──────┼──────────┼────────┤│合 計│150,625元 │ │├──────┴──────────┴────────┤│計算式: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惟需扣除相對人已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即150,625元×1/2││-23,775元=51,53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