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62號聲 請 人 丁○○
乙○○戊○○庚○○相 對 人 辛○○
己○○壬○○癸○○甲○○丙○○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對本院於92年度核字第588號調解書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92年度核字第588 號調解書,並非本院所為之判決,而係台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所制作之調解書,若有顯然錯誤,自應向台中市南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更正,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正,尚難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