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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826號聲 請 人 張燕錫即昌大汽機車零件商行

3相 對 人 欣佶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楊博士科技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判決書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之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89條,定有明文。而按,此請求刊登確定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亦可於起訴時一併請求,是縱可認定判決確定後,再為請求,然亦應由確定判決之法院予以決定,始能適當之裁量。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上開專利法第89條請求刊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2 號確定判決書。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為判決確定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聲請,始為適法,故聲請人向本院為上開請求,於法即有未符,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登報
裁判日期:200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