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乙○○
送達代收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