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 告 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債務數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即訴訟標的價額於10萬元內徵收新台幣(下同)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乘以0.011,逾100萬元至1,000 萬元乘以0.0099,逾1,000萬元至1億元乘以0.00 88,逾1億元至10億元乘以0.0077,逾10億元乘以0.0066,而後相加)(例如:訴訟標的價額為350萬元,則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000元(固定)加9,900元(此部分即90萬元乘以0.011)加24, 750元(此部分即250萬元乘以0.0099),等於35,650元)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