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9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告因被告之容忍而使原告得以進行其所有房屋修繕工作,其所增加利益之金額或價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