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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5號聲 請 人 甲○○上當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