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42號原 告 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