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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2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