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0號原 告 簡秀英即百均企業社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合幣124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