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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 告 甲000000

0、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非興源水電工程行實際負

責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