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
丁○○被 告 甲○○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19,600元(計算式:⑴土地價額公告現值乘以面積:748,000元;⑵房屋課稅現值471,600元;⑴+⑵=1,2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