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御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58258號支付命令卷可稽,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3,5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6-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