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被 告 乙0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先位主張被告應將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其土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 元;另備位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之備位主張定之,即應核定為15,000,000元。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