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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92,800元(996,400+1,196,400=2,192,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請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李憲惠

裁判案由:承租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