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參佰零肆元(計算式:1701.44平方公尺×1600元/平方公尺=2,722,3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