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2號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九十五年度補字第三0二號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