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28號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15,4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