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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9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67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7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錢
裁判日期:200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