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丁○○間返還報酬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