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貿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豐汽車有限公司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40號原 告 貿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銓豐汽車有限公司間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