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甲○○上原告與被告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性質上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只因原告起訴,其所得受之利益難以估計,而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自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