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64號原 告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所有物返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7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