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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開店大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美味王國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即美味王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登報道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登報道歉等
裁判日期:20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