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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5,661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裁判日期:200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