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乙○○○○○○
應受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朝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