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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7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16號原 告 甲○○上原告與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押標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貴珍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等
裁判日期:200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