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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64號原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返還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代收款等
裁判日期:200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