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5號原 告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慶順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台中新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0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