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勝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