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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被 告 乙○○當事人__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金額轉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詹貴珍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0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