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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 告 甲○○

乙○○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8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75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310元,尚欠新台幣12,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