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83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95年度訴字第1783號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