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43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國立台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2843號確認使用借貸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