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85號
原 告 庚○○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被 告 辛○○
戊○○丙○○己○○壬○○丁○○甲○○乙○○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常業竊盜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己○○、壬○○、丁○○、甲○○、乙○○涉有常業竊盜等罪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八七號刑事案件判處罪刑在案,被告壬○○、丁○○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准許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