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0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訴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附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原告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應具體主張請求撤銷之理由。
二、提出原告之組織證明文件。
三、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