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06號上 訴 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320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0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