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派下員何明達被 告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管理人何金三
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管理人何肅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管理人何財銘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規約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日所為之管理規約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原聲明求為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民國72年6月10日所為之管理規約不存在」之判決,嗣於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時,聲明求為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72年6月10日所為之管理規約無效」之判決,核為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為法之所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何通棟等偽造於72年9月10日及73年3月10日制作之推選書,72年9月10日制定之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祭祀公業何合誠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並分別於73年1月20日及3月16日持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備查,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准予備查,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管理規約應以39年4月1日會員勵年名簿之記載為原始規約,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係不實記載,不能認為係有效之行為。被告並於94 年12月8日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且行政機關因被告尚未申請更正,無法撤銷該規約,足致原告利益有受侵害之危險。爰提起本訴,求為判決: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72年6月10日所為之管理規約無效。
三、被告抗辯: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5點之規定,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得向民政機關申請備查。因本祭祀公業全體派下員約有3分之1為不實申報者,迭起爭執,故被告尚未申請變更,因為行政機關沒有判決,不予變更,所以未申請更正。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均未有效之所為,原告無利益受侵害之事。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訴外人何通棟等偽造於72年9月10日及73年3月10日制作之推選書,72年9月10日制定之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祭祀公業何合誠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並分別於73年1月20日及3月16日持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備查,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准予備查,經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
(二)被告於94年12月8日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
(三)訴外人何通棟72年6 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無效。
五、得心證之理由兩造厥有爭執者,為原告提起本訴是否有確認利益?查: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茍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原告主張訴外人何通棟等偽造於72年9月10日及73年3月10日制作之推選書,72年9月10日制定之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祭祀公業何合誠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並分別於73年1月20日及3月16日持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備查,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准予備查,被告並於94年12月8日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且行政機關因被告尚未申請更正,無法撤銷該規約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臺中市西屯區公所函、本院90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判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祭祀公業何合季、何合誠季派下管理規約、本院76年度訴字第90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7年度上訴字第241號刑事判決為證,復有本院90年度訴字第532號確認派下權等事件卷證可稽,並為兩造對前開何通棟等偽造72年9月10日制定之祭祀公業何合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祭祀公業何合誠季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並持向臺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備查,使該管承辦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而准予備查,被告並於94年12月8日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之事實所不爭執,且被告並於本院自認:因行政機關沒有判決,不予變更,所以未申請更正等情,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既未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申請更正,復於94年12月8日向台中市西屯區公所申請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原告之派下權自會因該規約未經申請變更,有因被告之使用該規約受有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依上說明,即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亦先敘明。
(二)按祭祀公業規約之變動,依規約之規定,規約未規定者,應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訴外人何通棟於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既因偽造文書未經派下員全體之同意,該規約自不生效力。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之管理規約,即應以39年4月1日會員勵年名簿之記載為原始並有效之規約。兩造亦對訴外人何通棟72年6月10日申報之管理規約無效一事所不爭執。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原告對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72年6月10日所為之管理規約無效,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