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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4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346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丁○○、丙○○○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㈠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晟竣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30

日,邀同被告丁○○、訴外人吳淑枝、傅秀英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約定期限至98年6月30日,應按月攤繳本息,惟訴外人晟竣工業有限公司於95年10月6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融資貸款契約書第4條第5項約定,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尚欠原告1,487,449元。而被告丁○○意圖避免受原告實施強制執行,於95年9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贈與被告丙○○○,並於95年9月26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查被告丁○○名下財產僅有福特汽車一輛及投資恆鋒工業有限公司之投資金額350,000元,顯見被告丁○○之其他財產已不足清償對原告之債務,是其所為之無償行為,致其積極財產減少,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⒈被告丁○○、丙○○○於95年9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95年9月26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

⒉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95年9月26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則以:同意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認諾原告之主張。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6年1月2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被告丁○○、丙○○○於95年9月5日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贈與行為,暨於95年9月26日就前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撤銷。及被告丙○○○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於95年9月26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附表:

一、土地┌────────────────────────────────────────┐│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縣│大里市 ○○○段│ │660 │建│79.98 │全部 │└─┴───┴────┴───┴───┴──────┴─┴─────┴──────┘

二、建物┌─┬──┬───────┬───┬─────────────────┬────┐│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545 │臺中縣大里市華│住家用│第1樓層:42.01 │ │ 全部 ││ │ │城段660地號 │、2層 │第2樓層:42.01 │ │ ││ │ │ │樓房、│電梯樓梯間:8.4 │ │ ││ │ │--------------│加強磚│合計:92.42 │ │ ││ │ │臺中縣大里市立│造 │ │ │ ││ │ │仁三路17巷45號│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