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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徐曉萍律師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房屋等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2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60,700元 (000000+9353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57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10,240元後,尚欠新台幣3,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 (金)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請遵期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裁判日期:20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