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上 訴 人 甲○○○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