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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34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 告 甲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俐伶律師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確認委託經營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為台北市○○區○○路○號8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兩造之委託經營契約書第29條亦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