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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即反訴被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複 代理人 甲○○被 告即反訴原告 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複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一○二號確認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02號確認所有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