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29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漢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即反訴被告 誠信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即反訴原告 龍門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複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訴字第102號確認所有權事件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4年度重上訴字第102號事件判決一件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