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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08-01-21